李云律师亲办案例
合法追回赠与“小三”的财产
来源:李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0
浏览量:826

一、基本案情

吴某与罗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6年,吴某发现自己的丈夫罗某在外包养“小三”张某,并多次与丈夫沟通未果。吴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张某退还罗某多次转账给张某的钱款27万元。

经法院查明,罗某、张某于2010年相识,2010年至2017年两人存在婚外情,罗某存在多次转账给张某及帮张某支付房款、车款共计27万元。

二、法院裁判

(一)罗某与张某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钱款27万元。

三、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罗某、吴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罗某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汇入与其有婚外情关系的张某的账户,应认定属于赠与;此赠与行为既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且未经过配偶吴某的同意,亦侵犯了配偶吴某的合法财产权,故应认定无效,张某应向吴某返还受赠款。

四、知识延伸

(一)赠与物如何返还?

赠与行为如果被认定无效后,赠与物应当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是赠与的是金钱,应返还金钱,如果赠与的是房产、车辆等实物的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不存在,应当折价返还。

(二)“婚外情”的所需哪些证据?

1、对方亲笔所签字的保证书、悔过书等。

2、私密短信以及亲密微信等通讯聊天记录、朋友的证言等。

3、亲密照片、录音、录像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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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云
  • 执业律所:
    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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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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