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宋以与丈夫于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于6月23日判决二人离婚,并就财产作了处理,于伟华分得价值2.5万元的财产。6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6月28日,于外出跑运输不幸撞车身亡,法院随即作出了终止宋与于离婚诉讼的决定。宋将于安葬后,于惟一的亲人于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而宋则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她与于还是夫妻关系,于的一切遗产应由她继承。双方争执不下,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于的遗产。
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与于在判决生效前仍是合法夫妻关系,互有继承权。其间,于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于死亡之时,因此,宋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身份继承于的遗产。原告于作为于的兄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