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
来源:李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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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食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食品公司退回原告李购物款3790元;2、判令被告食品公司赔偿原告李3倍购物款11370元;3、判令被告食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食品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了旗舰店,李超军在该至旗舰店购买了“至仁膳青钱柳嫩叶茶百年古树野生纯嫩芽金色豪华礼盒”6盒和“至仁膳野生青钱柳一级嫩芽纯嫩叶青钱柳新品2015百年古树野生”2瓶,货款总计3790元,食品公司开具了销售出库单及发票。李收到货后于2015年12月31日晚上携带一盒“至仁膳青钱柳嫩叶茶百年古树野生纯嫩芽金色豪华礼盒”去看望朋友陈某父母。2016年1月5日早上,陈某来电称母亲服用原告赠送的茶之后,连续三四天严重腹泻,怀疑是产品有问题。随后,李联系了食品公司的天猫客服,该公司于1小时后致电李,并以邮件方式发送了青的资料,李第一时间转发给了陈某。陈某于2016年1月5日下午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回复原告,称李超军所购产品宣传的“调节血糖、血压、血脂的功效”属于违规虚假宣传,礼品茶只是普通食品,并非保健品,不具备上述功效,当前的确有很多不法商家打着降血糖的口号欺诈消费者。

随后,李超军通过百度查询了相关资料,发现国家对产品功效宣传做出了明确规定:《药品管理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非药品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工商总局发布的《食品广告监管制度》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严格监管食品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食品广告:(一)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而被告销售的产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取得健字号的保健品,只是普通食品(QS号码为433114010517),其在天猫描述中宣传的“调节血糖、血压、血脂”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告构成欺诈。

综上,被告在天猫商城产品描述中,使用虚假宣传方式欺诈原告,误导原告购买了其产品,违法事实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及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回本次交易货款3790元,并对原告赔偿11370元。

食品公司辩称,李超军与我公司在天猫网站上引起的纠纷,根据天猫规则首先应该由天猫网站予以调解处理。原告曾起诉过我公司,并且经审理后又撤回起诉。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原告在未购买我公司产品前就已收集控告我公司的相关材料,其用意不明。双方所在地均在湖南省,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原告应该在湖南省当地法院起诉。综上,请求法院酌情考虑劝原告撤回起诉。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信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证明主体资格;证据二、网页描述页面(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存在“降三高”的虚假宣传违法的事实导致原告受欺诈购买产品;证据三、购物订单及发票一份(打印件),证明原告受欺诈而购买百年古树野生纯嫩芽礼盒6盒及2瓶纯嫩叶青钱柳新品2015茶叶共花费3790元。证据四、药品管理法及管理条例,证明被告在网页上的宣传信息违法了国家法律条例。

食品公司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意见,为证明其主张辩解,向本院提供了淘宝天猫规则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纠纷首先应由天猫网站调解处理。

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天猫规则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不应适用本案。

经审理查明:食品公司通过网络宣传其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至仁膳旗舰店所销售的至仁膳青钱柳嫩叶茶功效。宣称青钱柳原叶炮制成茶,开水冲泡,具有很好的调节血糖、血压、血脂的功效,是广大糖友朋友们的健康养生上品;青钱柳对中老年三高都有很好的康复调节作用,对高血糖出现的“三多一少”等症状有改善作用,对高血糖并发症有很好的预防和恢复作用,医学发现“天然胰岛素”青钱柳激活胰腺平稳降糖降脂,清除并发症。青钱柳富含锗、硒、钒、锌、铁、钙等微量元素,具有调节血糖血脂,激活胰岛素器官等功能,××、××及体胖体弱人群的养生佳品。关心中老年人的“三高健康”首选至仁膳青钱柳养生茶,让爸妈告别“怕糖”生活,从一杯茶开始,适宜人群:中老年人—降“三高”保健养生,年轻人—减压降脂,增强免疫力……。

通过网络与食品公司达成协议,购买食品公司销售的至仁膳野生青钱柳一级嫩芽纯嫩叶青钱柳新品2015两瓶(单价99元)及至仁膳青钱柳嫩叶茶百年古树野生纯嫩芽六盒(单价600元),价格计3790元。由食品公司承担运费并通过顺丰速运公司运送至李处。李超军收到货后于2016年1月4日在淘宝网站上确认收货。李超军收到茶叶后发现该茶叶既不是药品也不是取得健字号的保健品,而只是普通食品(QS码为433114010517)。李认为食品公司对茶叶的功效及产品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等,与该公司交涉。因双方协商未果,李起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

上述事实,有李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网页宣传打印件、订单打印件、发票及其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提供的发票能够证实其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公司销售的至仁膳野生青钱柳一级嫩芽纯嫩叶青钱柳新品2015及至仁膳青钱柳嫩叶茶百年古树野生纯嫩芽,其,双方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春风合食品公司在网络上对涉案茶叶的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系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为欺诈行为,鉴于李超军未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故双方仍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春风合食品公司将在网络上虚假宣传的产品销售给李超军,严重违反了双方买卖协议的约定,致使李超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李超军主张退还货款379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食品公司作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食品公司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损失1137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食品公司抗辩李在天猫网站上购物引起的纠纷应根据天猫规则先由天猫网站予以调解处理,且李在未购买案涉产品前就已收集控诉的相关材料,李用意不明,鉴于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该辩解无事实法律根据,故本院不予采信。食品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双方所在地均在湖南省,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湖南省当地法院处理。春风合食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系在答辩中提出,且已过答辩期,故本院不再审查。被告春风合食品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应诉、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李超军购物款3790元;

二、被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购物款的三倍赔偿原告李超军损失1137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金钱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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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云
  • 执业律所:
    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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